0572-5888111
135-6728-4504

您所在的位置: 安吉刘国祥律师网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刘国祥律师 对于律师工作的感悟:细节决定成败!每件案子没有大小之分,因为所有的程序基本上要走一遍的,而在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中,许多时候就在于自己能静下心细致的研究,往往有意外的收获,也是在这个时候可以将一个小案件办成精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国祥律师

电话号码:0572-5888111

手机号码:13567284504

邮箱地址:327272602@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0910365533

执业律所: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苕溪路523号

法律常识

合同对方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我厂是一家小型塑料薄膜印刷厂,五年来一直用某牌子的油墨,但今年年初,该油墨的黄颜色出现质量问题,使我厂遭受了严重损失。但该厂的以送货单上注明:“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只肯赔偿50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厂该怎么办?

解答:您与该油墨厂属于合同纠纷,“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负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油墨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就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送货单上“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油墨厂不能以“送货单上注明的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